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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规则_Regulation SHO

什么是 Regulation SHO?

Regulation SHO 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5年实施的一套规则,旨在规范卖空交易的实践。

Regulation SHO 建立了“定位”和“平仓”要求,旨在遏制裸卖空及其他相关做法。裸卖空是指投资者卖空他们并不持有且尚未确认能够持有的股票。[1]

主要要点

  • Regulation SHO 是2005年SEC的一项规则,旨在规范卖空交易。
  • 该规定引入了“定位”和“平仓”要求,以遏制裸卖空。
  • 2010年,Regulation SHO通过对201规则的修改进行了调整,规定当证券价格在交易日内下降10%或更多时,暂停对该证券的卖空,并要求新的出价必须高于当前价格。

理解 Regulation SHO

卖空是通过经纪商以保证金的方式交换证券。投资者借入一只股票,将其出售,然后再买回这只股票归还给借出方。卖空者是在押注其所卖的股票价格会下跌。经纪商-交易商将证券借给客户以进行卖空交易。

SEC于2005年1月3日实施Regulation SHO,这是自1938年首次采用卖空规则以来的首次重大更新。Regulation SHO的“定位”标准要求经纪商合理相信要卖空的股票可以在特定日期借用并交付,才能进行卖空交易。“平仓”标准则代表对那些在结算机构出现多次交付失败的证券施加了更高的交付要求。[1]

Regulation SHO要求当以下情况在连续五个结算日内发生时进行报告:1

  • 在注册结算机构,每个证券的未交付总额达到10,000股或更多。
  • 未交付的股数至少等于该股票总流通股的0.5%。
  • 该证券被列入自律组织(SRO)发布的名单。

Regulation SHO 的历史

Regulation SHO经历了多次修订。最初通过后,平仓要求有了两个例外:遗留条款和期权市场做市商例外。然而,关于未满足平仓要求的证券所产生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顾虑最终导致2008年取消了两个例外。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通过将平仓要求适用于所有股票证券销售所导致的交付失败,增强了平仓要求(并缩短了允许交付失败关闭的时间)。[1]

2010年,Regulation SHO进行了进一步修改。SEC最初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利用卖空人为地压低证券价格。该问题通过对201规则的修订得以解决,此修订限制了在股票显著下跌压力期间进行卖空的价格。[1]

重要提示: 规则201俗称为替代涨停规则。[2]

规则201在股票价格在日间交易期间大幅下降—特别是在其股价在一天内下降至少10%时—激活。该规则要求卖空订单的价格必须高于当前出价,这一举措防止了卖方加速已经急剧下跌的证券的下行动能。[1]

作为规则201的一部分,交易中心被要求建立并执行政策,以防止在股票价格在交易日内下跌10%后,以不可接受的价格卖空。这将触发“熔断器”,使当天及下一个交易日的卖空交易需遵循价格测试限制。[1]

特殊考虑

某些类型的卖空可以获得Regulation SHO的例外。这些订单被称为卖空豁免(short exempt),由经纪商用缩写SSE标记。主要例外是使用非标准价格报价来执行交易。[1]

参考文献

[1]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Key Points About Regulation SHO."

[2]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Approves Short Selling Restrictions."